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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专家评审费发放的通知
2024-07-16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完善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的日常管理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等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由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所需发放的专家评审费。

、支付方式

专家评审费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采用现金形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协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产生),专家须及时向协会提供增值税完税证明(如适用)与增值税发票

三、税费标准

(一)个人所得税

专家评审费属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20%的比例预扣率。

增值税

专家评审费支出项目属增值税应税项目,须由专家作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提供的,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释: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按以下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四、发放程序

评审结束后,专家在现场核对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开户行、银行卡号、发放金额签名予以确认

专家在参与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下载“广东税务 APP”完成发票开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协会邮箱(gziia_18@126.com),并在邮件主题注明“参与评审的日期+姓名”。协会在收到增值税完税证明(如适用)与增值税发票(必须)后,在3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专家评审费。(操作指引请查阅附件,咨询电话:020-8334470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随上级相关政策变动而调整。

 

附件: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操作指引

 

 

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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